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

创建时间:  2013/11/07  董庆   浏览次数:   返回

 

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(上大委组〔2009〕33号)

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〔中组发(2008)3号〕的通知精神,现对我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工作作如下规定:

一、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。
我校教职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方法:
〔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1/2(职务津贴+20日校内津贴)-税金〕×比例
二、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三、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四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0元。
五、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六、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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